買方「沒明問」 隱瞞凶宅無罪 |
2010/09/13 |
買中古屋如果沒有直接問「是不是凶宅」,只是客氣地問「有沒有發生過什麼事?」結果差很大!
新竹市林姓男子660萬元買下透天厝,搬進去後鄰居才告知多年前,前屋主陳女的父親在屋內燒炭自殺,誤買凶宅的林男一怒告對方詐欺,檢方起訴陳女及其夫,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,林男當初買屋時僅問「有沒有發生過什麼事?」而非明確詢問「是不是凶宅?」被告夫妻沒有明顯詐欺意圖,判無罪!
當初檢方起訴書指出,陳女明知父親70年9月在屋內燒炭自殺,為求順利轉售房屋,委託不知情的房屋仲介出售,96年8月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「本戶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自殺致死」一欄,勾選「否」,而林姓買家看屋後,96年11月委託仲介人員詢問陳女先生「是否為凶宅」,所得也為否定答案,以致林男陷於錯誤,同意以660萬元買屋。
事後鄰居告知住進去的林家,陳女父親先前曾在屋內燒炭自殺,林姓男子才知買到凶宅,一氣之下具狀向新竹檢方控告陳女夫妻詐欺。
持有期間沒有意外
陳女向法官喊冤,父親自殺時,房子還是舅舅的,所以「賣方產權持有期間」確實沒發生過自殺致死意外,這點她並沒騙人。
法官問林男有無當面向賣方確認是否為凶宅,林回答「我當然沒有直接問對方是否為凶宅」,而是問「有沒有發生過什麼事?」陳女先生回答「沒有發生過什麼事,房子很好住,冬暖夏涼。」
合議庭認為,當時林男簽約時,如果明確詢問陳女夫妻「房屋是否為凶宅」,而未限定產權持有期間,被告夫妻若再說不是,就有可能構成客觀上的詐欺行為。反之,被告夫妻就沒有詐欺的積極作為,因此均諭知無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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