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炒房 增貸房貸須簽切結書 |
2011/01/28 |
中央銀行日前再度限制銀行辦理房貸業務,嚴禁房屋所有權人用配偶以外的「人頭戶」貸款;還規定,民眾以名下房屋增貸供修繕等用途時,必須簽切結書,聲明資金非用於購屋。 央行強調,銀行必須追蹤借款人資金用途,若查到違約,即收回貸款或加計違約金等。 另外,央行還明文規定,今後建商在辦理土地貸款時提出的「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」,內容「不能隨便寫寫」、唬弄銀行及主管機關,必須說明土地建築計畫、財務計畫、還款計畫,及其他授信所需考量內容;金融機構也要確實查核該等計畫是否具體周延,並留存相關文件備查。 此外,為防堵建商利用貸款到期「轉貸」、間接提高貸款額度,進行「炒地」,央行最新規定,即使土地融資轉貸,新的額度不能超過原貸額度。 另外,凡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貸款的土地貸款,將來貸款到期時,仍須按去年(99年)12月31日以後規範。換言之,若成數高於6.5成者,必須降為6.5成;惟展期貸款成數將給予最長1年的調整期。 央行解釋,依央行規定,以配偶購置管制區第二戶房屋者,不受「受限戶」規範,即夫妻各可貸款一戶;但央行發現,有人利用子女、兄弟或姊妹等名義向銀行貸款,規避央行相關措施之規定,進行炒房,因而發布解釋令補強,避免投資客利用家人等「人頭戶」炒房。 舉例來說,爸爸名下已有一棟在台北市或新北市主要地區的「管制區」內房子,若爸爸出資購屋,但以名下無不動產子女的名義向銀行貸款,央行這次從嚴認定,子女仍屬「人頭戶」,還是要受到「受限戶」限制,即成數最高6成、無寬限期等。 值得注意的是,有不少人以名下不動產向銀行申請貸款,但資金用途卻不夠明確,央行從嚴規定:民眾在貸款必須簽下切結書,除聲明資金用途非用於購屋外,並將註明違約等相關懲罰條款。 而在銀行在撥款後,必須追蹤貸款戶的資金用途,一旦發現貸款戶違約、說謊,銀行除必須依「受限戶」規定辦理,亦可依合約對客戶祭出加速條款,包括收回所有貸款、加收利息及違約金等等。 據了解,由於央行這次頒布的是解釋函令,並將列入央行和金管會未來金檢的重點,銀行若違反規定,依銀行法規定,單一個案即要罰50至200萬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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