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(經濟日報) |
2010/04/06 |
全國稅捐機關4月起針對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及自營工廠用地,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大清查,凡是退稅期未滿五年,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或辦理贈與、移轉或戶籍遷出者,都將被追討退稅。 財政部指出,全國稅捐機關將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,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,進行全面清查。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: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,其重購土地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,五年內再行移轉時,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,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;重購土地,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。 舉例來說,甲在97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450萬元,繳納增值稅50萬元;同年6月甲購入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,由於甲新購房產現值高於已售房地現值,依據稅法退稅計算公式:500萬元-(450萬元-50萬元)後餘額100萬元,大於甲已納50萬元增值稅,甲可申請全數退稅。 財政部強調,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,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,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,另於他處購買自宅用地,為避免因課徵土增稅,降低其重購土地能力,因而才有退稅的機制。 但為避免納稅人在退稅後,將另行購買的地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,違反退稅的政策目的,全國稅捐機關自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展開「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」清查,凡是未滿五年的退稅案件所有權人,都將被列管調查。 財政部表示,此次清查行動將逐筆核對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、營業登記情形、戶籍異動情形及相關租賃所得資料,凡變更為非自用等異常狀況者,即將追繳已退的增值稅。 財政部提醒民眾,申請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,五年內都不能再轉贈他人(包括夫妻相互贈與)、出租或遷出戶籍,否則就要歸還退稅。以上述甲為例,若甲在退稅後將房產出租供他人使用,不符自用原則,甲原獲准退還的50萬元增值稅款,將全數被追繳。 新聞辭典/重購退稅 台灣地區寸土寸金,為協助企業或個人「以小換大」、「以舊換新」購地置產自住或做工廠使用,稅法提供一定條件的退稅優惠,協助置產者減輕負擔。 重購退還的稅捐目前共有二種:一是出售舊房地衍生的所得稅,一是出售舊地產生的土地增值稅。重購退稅條件以申請退還土增稅部分限制較多。 以重購退還土增稅為例,所謂「重購退稅」條件,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土地(包括自用住宅用地、自營工廠用地、自耕農業用地),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金之日起,二年之內購買未超過3公畝(約90坪)的都市土地,或者未超過7公畝(約210坪)的非都市土地,仍作為相同性質使用者為限。 符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,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,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,退還部分或全部的稅金。 但土地所有權人五年內再移轉或贈與他人、變更用途者會被追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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